近日,珙县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小玲(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八千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九千元;对扣押在案的减肥产品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小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2022年9月,珙县市场监督治理局依法对上述产品抽样检验,从中检出成分,同年11月将案件移送珙县公安局,随案移送扣押在案的该减肥产品85条。
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玲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珙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竞技宝jjb
答:“”是一种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的药物,虽有一定减肥功效,但可能引起高血压、心率加快等副作用,严峻时可致人死亡。
国家药品监督治理局在2010年就停止了制剂和原料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