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健身房内使用器械健身时,碰到在同时间锻炼的女子手腕上的玉手镯,致玉镯碎裂,被索赔5000元,这究竟该不该赔?
3月27日,一位长沙网友在网上发视频求助,称其朋友就遇到了这样的糗事,尽管众多网友都认为女子不该进入健身房锻炼仍手戴玉镯,应属自甘风险,但视频发布者仍称,事件仍在交涉中。
视频中,一名身着蓝色背心的年轻男子正在练习杠铃,该男子面向视频拍摄方向,其右前方坐着一名男开屏体育子正在看手机。
在视频画面的左侧,一名身穿藏蓝色上衣的女顾客也正在一名疑似教练的带领下,做一些器械锻炼。而该女子在男子的引导下更换器械,途经蓝背心年轻男子左侧时,并未注意男子的提拉杠铃举动,而是甩动双臂走向监控视野深处。
巧合的是,女子摆动的左臂手腕处意外碰到蓝背心男子刚刚提拉起的杠铃左端,视频画面可清晰看到女子手腕上有东西碎裂散落。几人呆愣片刻,女子弯腰捡起散落物。
随后,视频发布者在评论区表示,她是视频中男子的朋友,他们是在校大学生,事发后,镯子的主人索赔5000元。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写下评论的大多数网友站在男当事人的立场,大家认为女子明知健身房这种场所不适合佩戴易碎物品,却仍佩戴玉镯进入并进行锻炼,在事发的那一刻,当事男子并未超过必要的运动范围,倒是女子有明显甩臂动作,且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所以男子应该没有责任开屏体育,毋需赔偿。“要是这个需要赔偿的话,我以后就专门这样去挣钱。”一名网友调侃道。
一位名为@丁剑律师的网友称,他也认为不应赔偿损失,理由如下:1.女方是来锻炼的健身房会员,能够知晓运动场地充满不确定性,女方戴手镯能够预料或应当预料在自身运动过程中或者在这个场所有导致手镯损害的结果的出现;2.女方在手腕部位佩戴玉质手镯装饰,手腕作为灵活运用的人体关节,能够很好控制手部的活动范围(可以抬起,或紧靠身体防止磕碰);3.抬杠铃的男方在抓举开始的时候,这个女方就已经看到(因为女性就在旁边卧推器材),并且在男方撞击这个手镯的这次抓举过程(从开始到撞击)都在女方的可视范围内,女方应当能够观察到器材的运动范围,对手镯损坏的结果女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4.作为男方可以出于善意的角度,对女方进行补偿(不是赔偿),建议是250元;5.如女方不服,有权依法到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男方可以依据本律师以上几点直接提交《答辩状》,相信审判员大概率会驳回原告(女方)诉讼请求健身。
同时,也有个别网友认为,当事男子也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还有网友称,健身房存在责任,因为没有尽到进健身房锻炼不能佩戴易碎饰品的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尝试私信联系视频发布者了解详情,但一直未获对方的回复。但该网友一直在评论区播报事件的进展,并称28日下午还曾到公安部门参与协调此事,但当时女子5000元索赔诉求一直没有撤销,她将于28日晚再次播报事件结果。
就此事件,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自甘风险是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正式确立的免责新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可见,适用自甘风险免责的活动,一般是篮球、足球、攀岩、漂流等开屏体育对抗性、竞技性的文体活动,而健身房并非对抗性、竞技性的文体活动,故健身房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赵良善表示,健身房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对健身房提出较高的安全保障要求,其中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足见,如果健身房健身房管理人员未尽到提醒义务:提醒顾客在健身时禁戴首饰等物品,在健身时要注意周边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则视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赵良善称,诚然,女顾客在健身时佩戴手镯健身,且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而男顾客对其周边的人未尽到仔细观察义务,存在过错,导致碰碎女顾客的手镯,亦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因此,本事件中,健身房、男顾客与女顾客均存在过错,结合本案事实,据三方各自的过错大小来划分三方的责任。
赵良善提醒,健身房从这起案例中汲取教训,要把他人的财产安全放在首位。诚然,财产安全不能单靠顾客自身守护,健身房更要加强管理,时刻提醒顾客注意安全,从而筑牢健身安全墙。